泰国国家石油公司前高管收受贿赂
泰国国家石油公司前高管被指控在海上太阳能气田项目中存在腐败和收受贿赂的行为。
4月24日,国家反腐委员会怀疑担任罗尔斯·罗伊斯能源系统特设小组委员会主席的Mr. Chitrapongse Kwangsukstith与PTTEP签订合同,原燃气轮机压缩机(燃气涡轮发动机动力空压机)的采购金额为 24,663,303 美元(约合 900,000,000 泰铢)。2004-2008年期间的PTT Arthit项目位于泰国湾中部。
该案此前,美国司法部对劳斯莱斯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一事进行了调查,并签署了美国与劳斯莱斯(英国)之间的暂缓起诉协议。PTTEP有资格签订此类项目合同。
委员会审议并决议如下:
1. 对于Mr. Chitrapongse Kwangsukstith、Mr. Anucha Sihanatkathakul、Mr. Maroot Mrigadat的行为,PTTEP公司根据B.E.2502(1959年)第8条、第11条,《投标犯罪法》(B.E.2542(1999)第12条,确定构成犯罪。
2. 前秘书Mr. Poawpadet Vorabutr的行动,违反了B.E. 2502 (1959)、《投标犯罪法》第6条、第8条和第11条、《反洗钱法》第5条和第12条、第2542(1999)条、第5条和第12条、第60条所附第5(1)和(2)条以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组织法》第2542条(目前根据《预防和打击腐败组织法》B.E.2561(2018年,第128条,随附第169条)构成犯罪)的刑事犯罪。
3. 其他被告的行为调查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所指控的罪行,没有证据的指控将会被撤销。
委员会向总检察长提交书面证据、电子副本和裁决,以便进行刑事起诉和案件报告。向主管提供书面证据和裁决采取纪律要求,应通知总检察长。原告要求初审法院根据《预防和打击腐败组织法》(B.E. 2561 (2018)第83条和第84条以及第93条没收总计300,543美元(约合1000万泰铢)的贿赂资产。
*本新闻稿翻译由国家反腐败基金 (NACC)赞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