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因是ITV已停业多年未从媒体业务中获得收益 但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披塔持有该企业股份并非只是遗产管理者

本报讯(南云编译)当地时间1月24日,泰国宪法法院就远进党前党魁披塔•林乍伦拉持有媒体企业ITV股份,涉嫌不具有宪法及附属法律规定的竞选下议院资格应终止其民代资格诉案作出判决。最终宪法大法官以8票对1票结果裁定披塔不用终止民代资格。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后,披塔将恢复民代身份。据报道,尽管宪法法院作出有利披塔的裁决,但相关证据显示披塔属于真正持有涉及企业的股份,而非仅为父亲遗产的管理者,另还发现向弟弟转移股份的证据。
在披塔的上述案件中,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宪法诉讼,指控披塔(本案被告人)在报名参与远进党名单民代竞选之日,仍持有经营范围为报纸及传媒的ITV公司的股份,涉嫌存在宪法第101(6)条款及第98(3)条款中规定的禁止参选的情形应终止其民代身份。宪法法院与2023年7月19日受理案件并下令终止当选民代披塔的民代资格直至宪法法院作出判决。
宪法法院调查相关初步事实认为,2023年3月20日发布解散下议院公告以选举新一届民代,次日中选会(本案原告)宣布于2023年5月14日举行大选,并规定在2023年4月4-7日受理参选名单制民代报名。
远进党于4月4日向中选会递交参选名单制民代名单,其中被告被列为该党1号候选人。选举完成后,被告人当选远进党名单民代。
但事后发现,根据2023年4月26日的股东名册复印件显示,被告一直持有ITV公司4万2000股股份,直到2023年5月25日,被告将股份转让予帕实•林乍伦拉(被告人之弟),股份转让相关资料在ITV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商业部商业发展厅提交的财报上体现。且在2022年底结束的财务年度中,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仍著名为“电视媒体”。
宪法法院认为,根据上述初步材料,宪法法院有理由受理上述宪法诉案,裁定被告人是否因持有媒体企业股份而应终止民代职务。
宪法法院调查披塔自2007年接受父亲遗产直至以远进党1号候选人身份报名参选期间,仍持有ITV的上述股份。在确认这一要点后,宪法法院需裁定ITV公司是否仍从事宪法规定的媒体业务。
宪法法院调查发现ITV公司自2007年3月8日起停业至今,公司没员工。且在2017年至2022年的年度财报中均报告企业的收入均来自之前的对外投资和利息收入,并没有从媒体业务中获得收入。
法院调查还认为,ITV自2007年起,就未在获得总理府常务次长办公室发放的电视频谱波段,之后双方的争议被诉至法院,目前案件仍在最高行政法庭审理阶段。最后即便是ITV赢得官司,也不一定可以获得相应的电视波段。ITV仍维持法人身份,目的是继续完成法院审理阶段的遗留案件,ITV并未从媒体业务中获得收益。ITV也没有获得经营媒体业务的相关授权,因此可以裁定被告人持有上述股份期间,ITV并没有从事媒体业务。
最终,宪法法院大法官以8票对1票结果,宣布裁定披塔无需依法终止民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