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部:制造大麻、火麻气味/烟雾为滋扰行为

本报讯(卡卡编译)近日,宪政公报发布了公共卫生部的公告,规定造成大麻、火麻或其他植物类烟雾/气味的行为为滋扰行为。

上述规定是对不恰当使用大麻、火麻或其他植物类烟雾/气味采取的合理行动,如:娱乐性吸食,可能会对正常生活条件或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上述烟雾含有微小颗粒,可以通过吸入烟雾的方式进入肺部,从而引发患肺部疾病、哮喘病、支气管炎等疾病的风险。

为了控制和防止情况恶化或对附近居住的公民、不得不接触此类事件的人群的健康造成影响,应该根据公共卫生法将造成大麻、火麻或其他植物类烟雾/气味的行为规定为滋扰行为。

公共卫生部长根据《公共卫生法(1992年)》第25条第5款发布了如下公告:

第一条:本公告名为《公共卫生部关于将造成大麻、火麻或其他植物类烟雾/气味的行为规定为滋扰行为的公告(2022年)》

第二条:本公告中的“大麻”指的是大麻属植株,是一种一年生草本,茎呈灰绿色,叶浅裂,叶片有沟纹,叶片细长,边缘有锯齿,开绿色花朵,含有精神活性物质。

“火麻”是一种与大麻相似的草本植物,但是植株比大麻更高,叶片细长且颜色更浅,含有精神活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公共卫生法》,规定产生大麻、火麻或其他植株的烟雾或气味(其他法律规定的植株除外),可能会造成情况恶化或对附近居住的公民、不得不接触此类事件的人群的健康造成影响的行为是滋扰行为。

第四条:本公告自宪政公报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