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厅:办理业务不需出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本报讯(卡卡编译)泰国政府公报发出公告称,行政厅为实现人民业务办理便利化和支持政务服务数字化,决定取消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2021年12月6日,政府公报网站发布了内政部行政厅关于取消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的公告,署名人为地方行政厅厅长塔纳空•冲吉拉,内容如下:

根据2017年4月4日全国治安管理委员会主席关于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修正法的第 21/2560号命令第17项,连同2018年4月30日,关于推动改革以巴育总理为主席的支持泰国 4.0 政策调整委员会第1/2561号决议,决定取消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以便政务服务数字化,

同时在2018年 10月2日的内阁决议中也批准了公共部门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关于减轻人民负担、实现业务办理便利化的措施(不要求人民提供政府签发的文件复印件)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全国治安管理委员会主席的命令,履行地方行政厅的政府职责,以便利人民办事、减轻人民负担为目的,根据国家行政法(1991年)第 32 条及其修正案,地方行政厅厅长发布公告如下:

第一条:取消地方行政厅负责的,根据法律、法规、命令、条例或公告,批准、许可、登记、通知、公告等业务中要求申请人上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的规定。

第二条:若存在需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进行审议的情况,须负责相关业务的官员自行准备相关复印件,且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事务时,需要被委托人出示委托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确认复印件信息正确,可用于相关审议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