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衫军”2008年违法示威案三审定谳

本报讯(南云编译) 8月31日,刑事法庭宣读大理院有关检方指控“人民民主联盟”(黄衫军)9名首领在2008年时期涉嫌唆使、煽动暴力推翻沙玛政府案的终审判决,宣布撤销对1号被告针隆(卢金河)、2号被告颂提(林明达)的指控,但其余被告中,猜瓦、阿蒙、特普等3人被判处8个月监禁,不予缓刑。

在此案中,9名黄衫军领袖分别为1号被告针隆、2号被告颂提(林明达)、3.号被告披颇、4号被告颂杰、5号被告颂萨、6号被告素里亚赛、7号被告猜瓦、8号被告阿蒙(现更名为叻察育)、9号被告特普。

公诉人指出,在2008年8月25日,上述9名被告在曼谷市民主纪念碑附近组织举行大型示威抗议活动,之后被告带领大量示威人员游行至总理府,封闭了叻丹能路的交通,并将玛卡汪一带的路段用作示威抗议集会场所。示威活动一直持续到2008年10月5日。示威者在上述场所设立了固定演讲舞台,搭起帐篷,并设立食堂,拉起铁丝网,并设立了名为“实利威猜战士”的保卫人员。

另外,示威者还准备了木棍、橡皮弹弓、铁棍等作为武器,存在涉嫌制造暴力事件,影响国家安宁。在演讲舞台上,上述9人还轮流登台演讲,24小时持续不断攻击政府,并纠集了上万人封闭了公共道路,并发动“星落棋布”战术,利用大卡车运送人员前往各公务机构前演讲抗议,给国家造成混乱。

据悉,此案初级法庭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第1-6号被告人的指控,原因是6人在另一个案件中已经就此事被指控,检方不得重复提出告诉;第7-9号被告人因予以处罚,但应该缓刑2年执行。之后,上诉法庭与2019年1月30日作出判决,维持撤销第1-6号被告人指控,理由是原告无权提告;第7-9号被告不存在制造混乱,违反刑法第215条的情形。

大理院今天的判决书维持上诉法庭关于1-6号被告的判决意见。但在针对第7-9号被告人的指控中,鉴于3人在演讲中曾发表鼓动民众推翻政府的言论,此外第7号被告人猜瓦曾带领示威者分封锁呵叻府友谊大道;8号被告人曾率人包围国家广播电视台。3人行为干扰了正常交通,存在给国家造成混乱的行为。判处3人各1年监禁。但存在可减刑情形,最终判处3人每人8个月监禁,不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