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泰大使馆发布关于为在泰中国公民接种新冠疫苗的通知

本报讯(南云编译) 5月14日,新冠肺炎疫情管理中心发言人塔威信医师透露,泰国当天报告新增2,256例确诊病例。其中监狱系统又新增183例确诊病例。新一轮疫情累计确诊病例达到67187例。

塔威信医师报告,截止14日,泰国累计确诊病例达到96050例,而4月1日至今的新一轮疫情中,累计病例达到67187例。其中仍在治疗的病例有33186例,其中20699例在医院收治,12517例在战地医院观察。其中重症病例达到1203例,上呼吸机的病例达到408例。

此外,当天新增死亡病例达到30例,分为男性16例,女性14例,年龄在15岁至85岁之间。其中15岁的儿童为卧床的脑部残疾病患。综合分析来看,死亡病患中患有高血压、高血脂、慢性疾病、心脏病、癌症、肥胖等基础疾病者仍占比较高。感染源方面,家庭感染是主因。

从入院治疗到死亡的时间来看,平均治疗时间延长了两倍。轻症患者平均住院时长原来只有14天左右,但现在转为重症者较多,甚至必须依靠呼吸机来支持,从现有的统计数据来看,死亡病患的住院时间长达一个月,所以现在仍需要继续寻找扩充收治床位。

他还通报,截止5月13日,泰国一共接种疫苗2124732剂,接种第一剂疫苗的人员累计达到1416432人;接种完两剂疫苗的人员累计达到708300人。

此外,中国驻泰大使馆昨天发布关于为在泰中国公民接种新冠疫苗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落实好党和政府对海外中国公民的关心,切实推进“春苗行动”,帮助在泰国同胞做好疫情防护,经与泰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和多轮工作,“春苗行动”将于5月20日开始在泰国正式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种对象

至预约接种日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泰中国公民,持有效中国护照等证件,且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http://www.nhc.gov.cn/xcs/gzzcwj/202103/c2febfd04fc5498f916b1be080905771.shtml) 以及泰国政府关于疫苗接种相关规定,不属于“接种禁忌”人群,按照“知情自愿、风险自担”原则均可参加此次疫苗接种。

二、疫苗品种

中国科兴新冠病毒灭活疫苗。

三、接种安排

(一)接种时间自2021年5月20日开始,第2剂接种时间与第1剂相隔21天。

(二)通过使馆发布的网络平台预约第1剂疫苗接种时间。

(三)按照预约时间、地点前往接种第1剂疫苗。现场接种流程如下:1.核实身份信息;2.简单体检;3.登记注册;4.医生面谈询问健康状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5.接种第1剂疫苗;6.留观半小时;7.缴纳接种服务费;8.预约第2剂接种时间。

(四)完成第2剂疫苗接种后,泰方在接种点现场出具疫苗接种证明。

四、预约登记

(一)预约方式:请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登录并填写《在泰中国公民新冠疫苗接种登记表》,预约接种时间、地点。提交成功后系统将生成预约序号,请注意查看并保存好相关预约信息。

(二)同一身份信息只能预约一次,提交后不可更改。请务必填写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预约合适的接种时间、地点后再进行提交。

(三)目前泰方在曼谷设立1个中国公民新冠疫苗接种点,每日有固定的疫苗接种数量,后续泰方将在曼谷及其他地区逐步增加接种点。由于此次疫苗接种涉及人数众多,预约将分批次进行。请暂时未能成功预约的中国公民关注使馆网站,及时获取下一批预约等信息。

五、接种费用

新冠疫苗免费。接种点将收取适当服务费。

六、注意事项

(一)接种当日请携带预约时填报的本人护照或旅行证等有效证件,按预约时间抵达接种点,全程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查,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防护。外府中国公民如前往曼谷接种新冠疫苗,务必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二)抵达接种点后严格遵守现场防疫要求,遵循工作流程,配合现场安排,理解工作人员辛劳,礼貌有序进行疫苗接种,展现中国公民的良好素质和文明风貌。

(三)妊娠期妇女请勿参加此次新冠疫苗接种。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请随身携带本人日常所服药物,以便医生现场评估是否适宜接种。

(四)如经现场体检和医生评估,认为身体条件暂不适宜接种新冠疫苗,请客观理性对待,遵从医生的专业判断。

(五)实验证明,灭活病毒疫苗安全性较高,但并不保证100%无不良反应。接种后,应在接种点现场观察30分钟,如出现不适情况及时咨询现场医生,接种点将提供医疗急救服务。

(六)根据目前临床研究数据,绝大多数人接种完疫苗后能产生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抗体,但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因此,在接种后仍需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坚持非必要、非紧急、不旅行。

(七)此次新冠疫苗接种,中国驻泰使领馆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联系索要您的银行账户信息或收取任何费用,亦不会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预约并收费,请注意提高警惕,防范电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