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庭裁定国会有权起草新宪
宪庭裁定国会有权起草新宪
本报讯(南云编译) 宪法法庭11日高票通过,认定国会有权修改该条款并起草新宪。但同时也解释,国会在修宪前后均须进行全民公投。不过,宪庭的裁定给国会在实际操作中带来难题——当前修宪草案获三读表决通过后,必须在30天内出台选举草宪委员的规定,但此时还无法完成判决书中规定的修宪后的公投。
宪法法庭大法官11日举行会议,审理国会提交的有关是否有权修改宪法第256条款,以成立起草新宪法委员会,起草新宪一案。本次审理没有公开宣读判决意见,而是通过公布新闻稿形式对外宣布裁决结果。
在本案中,大部分大法官均认为国会有责任及权力修订整本宪法,但在修订宪法前须首先进行公投,由具备制宪权力的人民进行投票确认是否需要新版本宪法。之后,在新宪法起草完毕后,还需要再次进行公投,以确认公众是否批准该宪法。
据此,此前国会已经针对首先修订宪法第256条款,成立一个起草宪法委员会来制定新宪完成了第一、二轮投票,并定于本月17、18日两天开启非常规会期,进行第三轮投票。
但该裁决让国会在17-18日是否可以进行第三轮审议投票又变成问题,因为两轮投票完成后并未进行公投,但宪庭的裁决意见也没有明确指出应在哪个环节举行公投。当天,民会办公室法律团队在收到裁决意见后立即召开会议,讨论相关的问题。
法律团队认为,第三轮投票可以正常举行,因为公投按程序一般在完成第三轮投票后,在正式成立起草宪法委员会前进行。但在现行宪法的第5条中又有规定“须在本宪法实施后30天内出台选举起草宪法委员会委员的规定”,也意味着如果当前修订的宪法完成三读公投后,必须在30天内出台选举草宪委员的规定,而此时还无法完成判决书中规定的修宪后的公投。
此情形带来的问题就是如果出台选举草宪委员规定,则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而如果首先进行宪法公投,则时间只剩下30天,在安排全国性的公投表决来讲,从实际操作层面上不太具有可行性。这也让当天法律团队的讨论未能达成最终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