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签署紧急必要情况下寻求新冠疫苗公告

本报讯(言之编译) 宪政公报网站12日披露“卫生部有关紧急必要情况下寻求预防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的公告”。该公告授权国家疫苗院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疫苗,并授权疾病控制厅采购及管理疫苗,由药剂机构等多个单位协助疫苗的分配、保存、运输、接种及不良反应评估。

通知称,鉴于新冠肺炎疫情迅速扩大,并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广泛影响,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世界卫生组织于1月30日宣布新冠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寻求预防新冠肺炎的疫苗,用于国内疫情的即时防控,让泰国民众有机会和其它有能力生产疫苗的国家同时获得新冠肺炎疫苗,减少对国家经济造成的伤害,均视为公共利益,为预防、管控、治疗,减少疾病严重程度,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

根据《国家疫苗安全法》(2018)第4条第一段及第18(4)条款的规定,卫生部长根据国家疫苗委员会的批准,特作出此公告。

公告授权国家疫苗院与国内外有能力研发、生产新冠疫苗的官方及民间机构合作,提前寻求获得预防新冠疫苗的机会。在上述合作中,如果涉及到资金问题,特别是通过“预先市场承诺”(Advance Market Commitment)项目提前预定疫苗,无论根据疫苗研发结果或其它原因出现可能或不可能获得疫苗的情况,均由国家疫苗院提交内阁审批,并依据合作规定的条款来执行。

公告还授权国家疫苗院与预算办公室等相关的单位保持联络,以便及时办理预算分配申请,用于从事寻求新冠肺炎疫苗。

最后,公告授权疾病控制厅采购及管理国家疫苗院寻求到的疫苗,以应对疫情需要。由药剂机构、泰国红十字会、疫苗生产机构等相关的官方及民间机构配合保管疫苗,按照疫苗管理规划分配疫苗,并负责疫苗的冷链运输及保存,监管疫苗的治疗及使用标准,跟进疫苗按目标群体接种的情况,并评估疫苗注射后的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