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贪委认定前总理英拉调职塔云案渎职
本报讯(言之编译) 7月1日,国家预防与打击贪腐委员会(肃贪委)副秘书长、发言人尼瓦迪猜透露,肃贪委达成共识,认定前总理英拉在调职前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塔云一事上存在渎职行为。案件将送高检院向大理院提出诉讼。
尼瓦迪猜说,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作为厅级行政官员,直接受命于总理,有权就安全事务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意见、政策、措施以及执行办法。2011年9月4日,时任英拉总理下令总理秘书长办公室将塔云调职至总理府。当天,总理府秘书长办公室制作文书,递交时任国务院事务部长吉沙娜女士和副总理郭威签字批准该项调任令。但之后检查发现,9月4日为星期日,是政府公休日,总理府秘书长办公室将日期改为9月5日,之后递交内阁审议。
“9月6日,英拉将任命案提交内阁会议审议批准。英拉总理要求塔云立即到总理府任顾问职,此次任命从启动到完成一共只用了4天时间。之后,2011年10月4日,内阁会议批准任命国家警察总署长威迁担任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一职。10月19日,英拉总理出席国家警察政策委员会会议,提议原本将在2012年9月30日即退休的国家警察总署副署长飘攀担任署长一职。而飘攀与英拉有亲戚关系,该提议也获得警察政策委员会批准。”尼瓦迪猜说。
尼瓦迪猜表示,最高行政法庭在2014年2月20日的判决中指出,塔云的调职调降了其职能和权力,且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表明塔云的工作存在缺失、无效率或与政府的政策相悖,以至于构成上级主管可以按照适宜原则对其作出调职处理的要件。所以行政法庭认定该项调职案存在渎职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此外,宪法法庭也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裁决,认定英拉存在违法行为,与飘攀有不正当利益关系。上述行为并没有为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为考量,存在利益重叠及隐藏真实目的的情形,构成渎职的情况,也造成塔云因此受到损失。肃贪委审议后认为,英拉的行为构成渎职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57条的规定。作为公职人员,违规使用权力,造成他人损失,或渎职行为,还违反了肃贪委2011年补充规定中第123/1条款规定和‘2018年肃贪规定’中第192条规定。”尼瓦迪猜说。
他表示,同案中其它人员经肃贪委审议后认为,不构成违规行为。此案的相关调查卷宗、材料、证人材料和肃贪委意见将在近期递交最高检查院,由最高检察院向大理院政治家法庭提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