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言之编译)泰国堕胎合法化迎来至关重要一步!宪法法庭19日针对一起案件作出释宪,以全票通过认定现行《刑法典》第301条款有关堕胎对女性作出的处罚违背宪法第27、28条以及第77条规定;第305条有关堕胎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得到修改以符合当前形势。宪庭并责成相关机构在360天内完成修法,使相关规定更符合宪法精神。

 

此案由巴蜀府华欣县一名妇产女医师诗丽莎麦提出宪法诉讼,她此前曾在2018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为4名女子堕胎而被当地警方立案调查。但诗丽莎麦医师一直坚持自己的堕胎手术获得卫生部的批准,且整个操作都是符合医师公会的准则,所实施手术的对象是因被强奸而意外怀孕的女性以及患有艾滋病的女性。该医师的处境随后得到多个女性权益团体的支持,著名女性权益学者吉达雅副教授随后向宪法法庭提出了要求,对刑法规定进行宪法解释。不过她随后撤销宪法诉讼,改由诗丽莎麦医师自己提起诉讼。

 

吉达雅副教授指出,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非法堕胎的处罚主要指向女性,但实际情况是意外怀孕很多时候并不是女性自愿的行为,所以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男性也应该负责并受到处罚。所以刑法的规定让女性并未与男性获得平等的对待,违背宪法第27、28条有关平权的精神;刑法中305条的规定也不能跟上现在医学发展的水平,而且将责任大多归结到实施手术的医生身上。

 

据报道,宪法法庭当天以大多数票通过,裁定刑法第301条中“任何女性自行堕胎,获允许他人为自己实施堕胎,可处以不超过3年监禁,不超过6万铢处罚,或刑罚并处”的规定,违反宪法第27、28条有关规定。同时,宪庭还以多数票裁定刑法第305条中“如果上述第301、302条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者为医生,且符合(1)怀孕对母亲身体健康造成影响。(2)由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导致怀孕的情形,实施堕胎行为视为合法”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不冲突。

 

尽管如此,宪法法庭仍以高票通过责成相关单位对刑法第301、305条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宪法法庭表示,根据宪庭诉讼法规定,刑法违反宪法规定的裁定,自裁定之日起360天后生效,相关单位须在这一时期内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