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言之编译) 12月11日,泰国中央选举委员会达成决议,决定将就前途党向党魁塔纳通借款1亿9100万铢案提请宪法法庭作出裁定,以决定是否依据政党法第92(3)条款宣布解散前途党。


据悉,当天的中选委会议上,7位中选会委员主要从3个方面对前途党借款案进行讨论,其一是从中选会调查小组手机的材料和证据来讨论;其二是根据政党注册官的意见来讨论,根据前途党向中选会政党注册官员的材料,前途党的资金获得涉嫌违反《政党法》第62条规定,并存在隐藏交易行为,因为借款人并不期望归还借款,而是有其它的利益需求。塔纳通作为出款人,同时也是该党党魁存在利益重叠问题。此外,中选委的审议还参考了《政党法》第66条、第72条有关政党资金及政治献金的规定。
中选会展开调查审理的前途案借款案由保卫泰国宪法机构秘书长诗素挽提出。该案件诉求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前途党的借款是否属于政治捐献,如果是政治献金的话,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捐款不得超过1000万铢的规定;第二个方面,上述借款中,政党的资金来源途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隐藏交易行为。因为政党第62条规定,不允许政党通过借贷方式获得资金来从事政党活动。
据报道,前途党与党魁塔纳通之间的借款一共有两笔,其中一笔为今年1月2日发生的借款,借款总额为1亿6100万铢,根据借款合同条款,政党须在3年内归还借款,其中第一年须偿还8000万铢;第2年偿还4000万铢,第三年偿还4100万铢,此借款的年利息为7.5%,如果发生不能按时还款情形,每天罚款100铢。第二份借款合同发生于今年4月11日,借款金额为3000万铢,年息为2%,没有限定还款条件。
另外,在第一份合同中,前途党已经向塔纳通偿还了2680万铢,一共分5次偿还,每次还款间隔时间为10天,全部以现金形式偿还。外界对这部分还款也存有质疑,因为根据政党法,政党无法将现有资金挪为它用,也不能用于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