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自5日起实施的《禁止蒙面规例》,德国中国问题专家和法律专家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德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明令禁止蒙面示威,香港实施《禁止蒙面规例》具有合理性。专家同时指出,面对当前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香港应坚决果断止暴制乱。
“香港实施《禁止蒙面规例》是合理的。”德国中国问题专家、黑森州欧洲及国际事务司前司长博喜文(Dr. Michael Borchmann)向中新社记者指出,德国《集会法》很早就禁止了在集会示威中蒙面。
中新社记者6日查阅德国联邦司法部维护的法律检索网站注意到,德国《集会法》第17a条中规定,禁止参与公共露天集会的人士在参与活动期间或是前往活动途中以任何形式妨碍自己的身份被识别。该法第27条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监禁或处以罚款。
德媒在报道中指出,《集会法》第17a条第二款是在1985年由当时的西德联邦议会批准并生效的。“订立此条款的目的是便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追查集会示威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维持集会秩序的警方,有权在参与者可能出现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拍摄其脸部照片或录像,以便鉴别其身份。”
德媒指出,当年的立法者认为,尽管德国《基本法》第8条确立了集会示威的宪法基本权利,但该法条亦明确规定“无需批准,所有德国人都有权在不携带武器的情况下进行和平集会”,而蒙面行为则具有军事化色彩,故而超出了“和平”的范畴。当年支持该法案的议员指出,保护和平与保护集会自由权利都是国家的义务;而许多旨在表达民众不满的大型集会,往往会迅速激化,从而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此时,追捕犯罪分子的优先级应当高于集会参与者保持匿名的诉求”。
对此,博喜文指出,对于那些热衷使用暴力和触犯刑律的所谓“示威者”,蒙面使得他们更加容易实施犯罪同时又不被执法机关掌握身份。“在这种意义上,蒙面实际上令上述人士心理上更易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行为。”
法学家出身的博喜文此前专门研究法律,并专注于对公法,尤其是国家机构的研究。博喜文表示,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城市没有稳固的政府机构,那么就将坠入混乱之中。“一个严守规则的政府应当有决心贯彻好这些规则,特别是针对那些无意遵守规则的人。”
德国联邦议院德中议员小组前主席、杜伊斯堡市中国事务顾问普弗鲁克(Johannes Pflug)同样对香港特区政府采取措施止暴制乱表示支持。普弗鲁克指出,言论自由在德国是被保障的权利,“这点毋庸置疑,但示威活动和表达意见必须非暴力”。普弗鲁克强调,中国香港发生的事情祗能由中国自行解决。
针对香港警队应对示威者时的表现,博喜文表示,尽管自己并未亲身前往香港现场观察,但事实上,即便仅从那些站在暴力“示威者”一边的西方媒体上的报道来看,“他们也已经实施了极端的犯罪行为”。
博喜文指出,几天前媒体就已报道有香港警局被纵火焚烧,最新的事例还包括多处地铁站遭人纵火,以及大量暴力行为在街上发生。“面对如此暴行,香港执法力量不能坐视不管,而必须有力而坚决地采取措施。”
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