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陨石热还须立法来“退烧”
在漫威电影《黑豹》中,一块从天而降的“振金”陨石,便让非洲小国瓦坎达成为隐藏丛林的科技强国。而在现实中,那些外表黑漆的“天外飞石”,也有让人为之疯狂的“神奇效果”。
去年中秋节,云南香格里拉坠落的陨石,引发了一股“寻宝”热潮。时隔不到一年,这相似的一幕又在西双版纳猛海县上演,当村民在猛遮镇曼伦村发现坠落陨石的消息扩散后,出于不同目的各路人士蜂拥而至,将陨石的价格“炒火”,目前已叫卖到1万元1克。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商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即便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就算所有者因此获利颇丰,也都无可厚非。问题在于,陨石的法律地位还存在不少争议之处。
若以寻常矿藏、自然资源视之,根据《宪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其所有权归于国家,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若以一般“埋藏物”视之,按照《物权法》规定,也应归国家所有。所以,就算是发现陨石的“寻宝人”,也无权以所有人自居,任意买卖和炒作陨石。
但是,如果对表法条,陨石似乎又在法律之外。通常认为,陨石是地球以外脱离原有运行轨道的宇宙流星或尘碎块飞快散落到地球,或其他行星表面的未燃尽的石质、铁质、石铁混合物质,在我国《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也将陨石列为“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不过却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将这种“天外飞石”纳入矿藏、自然资源的范围。事实上,陨石“由天而降”,也很难归入民法“埋藏物”之列。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未明的情况,也给“定纷止争”带来了不少困惑。之前,新疆17吨陨石权属案重审,法院驳回了牧民朱曼要求当地政府返还陨石的诉讼请求,依据是原告“并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陨石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而且“原告在2011年9月已收到了2万元的看护费”,但并没有像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样,依法判定陨石的权属。
事实上,这种立法“后遗症”更在法庭之外。近年来,在万众寻宝、疯狂炒作下,民众“极易被不法分子蛊惑,甚至有些老人一辈子积蓄都被骗光”。因为陨石“交易市场”十分混乱,许多具有科研和观赏价值的陨石被盗取或外流。
权属既明,纷争乃止。在欧洲及美国,很早就明确了陨石的法律归属权,将陨石视为特殊无主物,可以先占先得,明确由陨石归坠落地点的土地所有人占有。
就我国立法而言,也应镜鉴它山之石,尽快明确陨石的法律性质,决定是归国家,还是个人所有,又如何对“发现者”给予奖励和补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陨石的管控,使之得到更充分更合理的利用,真正把这股炒作“怪烧”退下来。(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