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向高检院发询问函 要求15日内提交办理提拉育提诉说明文件 泰发展党表示不担心被波及

本报讯(李顶英编译)泰国宪法法院于10月22日发布声明,审议了关于根据《宪法》第49条请求宪法法院进行裁定的案件。该案件由提拉育·素万那节颂(原告)提起,要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49条裁定。原告指控塔信(第一被告)及为泰党(第二被告)共同进行了一些利用权利或自由以推翻君主立宪制民主政体的行为,具体涉及六个方面:
第1点:第一被告通过司法部、狱政厅和警察医院指挥政府,为其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其在服刑期间住在警察医院14楼的房间,从而避免在监狱服刑,尽管未发现其有严重疾病。
第2点:第一被告指示政府在与柬埔寨前总理关于海洋重叠区域资源共享问题的谈判中让步,企图将泰国主权范围内的天然气和海洋资源利益分配给柬埔寨。
第3点:第一被告指示第二被告与人民党合作修改宪法。人民党是由原远进党政治团体创立的政党,该党已被宪法法院裁定有推翻君主立宪制民主政体的行为。
第4点:第一被告代表第二被告与其他政党领导人进行谈判,这些政党在前总理赛塔·他威信的政府中联合执政,并在其个人住所商讨提名新总理的合适人选。
第5点:第一被告指示第二被告将巴差叻力量党驱逐出执政联盟。
第6点:第一被告指示第二被告将其所表达的愿景政策作为内阁政策,在向国会报告时提出。
原告于2024年9月24日向总检察长提起诉讼,要求总检察长提交该案件。
宪法法院裁定,要求两名被告停止其行为,但由于总检察长未在收到根据《宪法》第49条第三款提出请求后的15天内采取行动,原告因此向宪法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49条作出裁决。原告请求宪法法院裁定第一被告停止上述行为,并要求第二被告停止允许第一被告利用其作为实施这些行为的工具。
宪法法院经过讨论认为,为了决定是否受理此案并进行审理,目前阶段应向总检察长发函询问,了解其是否已按照原告的请求采取行动,以及已收集到的证据情况。总检察长应在收到函件后的15天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宪法法院。
泰国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长兼泰国发展党党魁瓦拉乌·西拉巴阿查表示,他并不担心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解散为泰党及前政府6个联合政党的请求。他认为这是原告的权利,但最终决定权在于选举委员会。泰国发展党认为并无异常,若有任何询问也会进行说明,因此没有什么可担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