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批准《传染病法》补充规定草案

本报讯(南云编译) 总理府副发言人乐察达女士透露,21日举行的内阁会批准了“传染病条例修订增补规定”草案,重点是增补了《传染病法》(2015年)中有关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的管理办法,并将普通传染病的管理与新发传染病区别开来,未来在防控疫情时可以不再依赖《紧急状态法》。

乐察达表示,该草案已经经过法制委员会审议,草案规定了在传染病正常传播及大流行情况下不同的预防、制止、管制、消除等的必要、有效措施,以保证疫情能及时得到控制。另外,草案还将普通传染病与严重的新发传染病的管理区分开来,并增加了《传染病法》(2015年)中有关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的管理办法。

另外,在有关保护医护及公共卫生人员的条款方面,草案中规定,经传染病控制官员请求或授权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履职”的疾控人员、政府执法人员免责。乐察达解释,这项规定覆盖公共卫生志愿者、救灾人员、战地医院工作人员等,适用时间为自政府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之日,即2020年3月26日。

“但这份草案里没有条款涉及到为政策层面上的官员提供特赦的内容。”乐察达说。她还表示,现在只是内阁通过该草案,未来还需要经国会批准,并在宪政公报上披露才能正式实施。

对于部分媒体有关内阁已经决定不再延长紧急状态法,而新冠疫情肺炎管理中心也将随着紧急状态取消而废除的报道,乐察达表示,当天的会议上并没有讨论到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