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准特定人员持有及销售2类毒品

本报讯(言之编译) 宪政公报网站披露批准销售、持有2类毒品用于治疗、研究以及公务用途的部级法规。含可卡因、鸦片及提取物等102项2类毒品在满足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可以允许特定人员持有及销售。

法规规定,在批准允许销售2类毒品时,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用于针对患者或患病动物进行医学治疗或预防疾病;2.用于医学、科学用途的研究或分析;3.用于公务用途。

法规同时还规定,在批准持有该2类毒品时,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用于生产第3类毒品(药方及含有第2类毒品的药品,及第2类毒品作为组成成分的药品,如咳嗽药、腹泻药品等);2.用于研究的样品;3.用于医学、科学用途的研究或分析;4.用于公务用途。5.用于在泰国境内注册的国际公共运输航空器或船只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救治。

法规还规定申请持有上述2类毒品的人员必须为持证药剂师、有权监管第3类药毒品生产人员等。根据泰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2类毒品”一共涉及102项,其中包括古柯树叶、可卡因、干鸦片杆提取物、美沙酮、吗啡、鸦片药物、鸦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