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悚!这个邪教在越南制造恐怖杀人案!
惊悚!这个邪教在越南制造恐怖杀人案!
▲中国报报道和越南网报道截图。
新房东打扫房屋时在水泥桶中发现尸体
5月15日晚间,越南平阳省一名男子打扫新买的房屋,准备搬入。由于屋里有2个灌满水泥的大型橡胶桶,他请人打破搬离,没想到在一个桶里发现藏着腐烂的尸体,吓得急忙报警。
▲两名受害者在水泥桶中被发现(越南网)。
报道说,旧屋主2018年10月把房屋租给一名31岁的范姓女子,旧屋主最近出售房屋,这名女房客之前已搬走。在新屋主打扫房屋时,此案才曝光。
嫌犯及被害人均系当地“法轮功”组织成员
5月18日清晨,警方逮捕了4名女性嫌犯,年龄在29岁到66岁之间。她们承认了谋杀和整个犯罪过程。此案仍在审理中。
18日晚,警方确认,被害的两名男性为来自义安地区的村民陈杜林(音译)和陈里昌(音译),年龄在30-35岁之间。
Tran Duc Linh(陈杜林)生于1969年,男,越南义安省葵合县人,曾在乌克兰开设服装店多年,返回越南后与家人迁户到越南义安省太和社暂住,与妻子育有两孩子(一男一女),和70岁的母亲,2015应为家庭矛盾离婚,曾到越南荣市做生意。陈杜林妹妹陈氏娥告知陈杜林从国外回国后因其身体虚弱,患多病,因此修炼法轮功以缓解病症增强体质,2017年底时范氏天河来到陈杜林家一起修炼,但因受到家乡人们的反对,之后陈杜林便离开家乡并于2018年2月与家人失去联系直到被通知死亡。2019年5月份被发现尸体被埋进水泥桶中,据犯案人士称是忍受不了修炼跳楼自杀,根据公安调查死因为勒死。
Tran tri thanh(陈里昌)出生于1992年,越南南定省人,居住在胡志明市富润区,据父亲说,出事前几年陈里昌便离家在外,家人无人知晓其在外行踪,据以前居住的邻居透漏,与陈里昌无交流,只听说他跟了神门人一起修法,具体不清楚,之后便消失了,直到2019年5月份从报纸上知道被发现尸体被埋入水泥桶内。
▲嫌犯崔泰洪和(左)与范氏天爱(右)(越南网)。
调查显示,嫌犯范氏天爱(音译),女,31岁,来自胡志明市。黎黄草(音译),又名黎黄棠(音译),29岁,来自天津村。崔泰洪和,女,66岁,系范氏天爱的母亲。黎宣(音译),女。这些女嫌犯供称,她们4人和2名男子共同租房修炼“法轮功”,她们和这2名男子在生活和修炼“法轮功”过程中经常发生纠纷。
杀人及处理尸体的方式骇人听闻
当地“法轮功”组织先在庆和省芽庄市聚集,然后前往胡志明市范氏天爱与母亲崔泰洪和共同的住所修炼。但这段同住时光令崔泰洪和不高兴,于是该组织搬到了黎宣的住所继续修炼。此时,黎宣劝说崔泰洪和以20亿越南盾的价格卖掉房子,买了一处更贵的房子。
▲台湾中央社报道截图(越南网)。
2018年9月,该组织租赁了平阳省宝邦工业园D2街区的房子。此时,安姓和韩姓2名年轻女子也加入了教派。由于教规森严,这2名女子很快离开。出于对该教行踪泄露的担心,范氏舍弃这套房子,租赁了宝邦工业园洪和区哈姆雷特街5弄90号的房子。这两具尸体也正是在此处被发现。
▲发生惨案的房屋(越南网)。
2018年12月,该组织成员开车前往旅游胜地头顿港的川木地区租赁了一栋别墅进行培训。在此过程中,据说因陈杜林不遵守规定,陈里昌与范氏天爱发生了冲突。
嫌犯称,陈杜林因受“恶魔”驱使而从楼上跳下死亡。他死后,“法轮功”组织其他人员将尸体移至房间,调低空调温度,以防尸体发出恶臭。
▲嫌犯的7坐车(越南网)。
在川木地区一周培训后,该教成员乘坐福特7座车带着尸体返回了此前的住所。
为了防止恶臭,该教将陈杜林的尸体放进塑料容器中,装入茶叶,倒入胶水,并用胶带将放置尸体的房间封死。尽管尸体放在屋里,她们仍继续在这栋房屋里生活与修炼“法轮功”。
接下来几天,陈里昌又做出了与“法轮功”教规不符的奇怪行为,如不吃规定的食物另寻吃食等。为防止他被“恶魔”完全控制,范氏天爱和黎黄草决定杀了他“除魔”。
她们将陈里昌关进卧室,让其反思,但毫无效果。为了杀死陈里昌,她们购买了发电机,先施以电击让他昏迷不醒,再用绳子勒住他脖子致死。随后也把他的尸体放入桶里。
杀死陈里昌后,范氏天爱等嫌犯仍在此处生活。但尸体开始发出恶臭,范氏天爱又在网上买了塑料桶,接着购买了水泥和石头,并将尸体分尸藏在水泥桶中。
她们一直到尸体腐烂发臭,受不了了才用水泥封尸。4人之后继续在此生活与修炼,4月初才默默搬走。
天网恢恢 嫌犯终落网
4月23日平阳省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5日平阳省法院公开审理。
平阳省人民检察院以3个罪名对4嫌犯进行指控
1、根据越南第刑法典第123条谋杀罪指控四名嫌犯;
第123条谋杀罪
1)有以杀人致死行为之一中的人应被判处12年至20年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a)谋杀02人及以上;
b)谋杀未满16岁的人;
c)谋杀已怀孕妇女;
d)谋杀执行公务人员或以受害人公务为由杀人;
d)谋杀其祖父,祖母,父亲,母亲,监护人,老师;
e)谋杀犯罪前后实施及其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其他罪行;
g)实施或隐瞒其他罪行;
h)摘取受害者的身体部位;
i)暴力犯罪;
k)利用自己的职业犯罪;
l)以致对人死亡的犯罪方式;
m)雇用杀人或杀人雇佣;
n)有流氓行为;
o)有组织;
p)再犯危险;
q)有卑鄙的动机。
2)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谋杀行为,应判处7至15年徒刑。
3)预谋实施谋杀犯罪的人将被判处1至5年徒刑。
4)犯罪者有可能被禁止执业或从事某些工作1至5年,缓刑或限制活动范围1至5年。
2.另根据越南刑法第389条,第390条对LE NGOC PHUONG THAO,NGUYEN NGOC TAM HUYEN,TRINH THI HONG HOA 三人指控以罪名:包庇罪、不告发罪。
(文章来源于中国反邪教)